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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试(二 )

2021-03-08 11:02:24  阅读:220  来源: 互联网

标签:登记 驾驶证 驾驶 12 记分 机动车 考试 驾驶员


  1.1 驾驶证的期限

  (1)有效期

    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三种:6年、10年、长期有效。

    注:驾驶员应当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驾驶机动车,初次申请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初次申请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满分记录的,驾驶证到期时就可以更换10年期限的驾驶证。

    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满分记录的,下次换证时就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实习期

    在取得驾驶证以后的12个月为驾驶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期注意事项:

    (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且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要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5)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最左侧车道为快速车道。

 

  1.2 驾驶证的换证、补证

  换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期满换证,另外,信息变化换证。

  1.2.1 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有下列形为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1.2.1 所在地变化换证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2.3 降级换证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车轮式自行机械车M。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注: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1.2.4 信息变化换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姓名改变。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1.2.5 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注: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被发。

  

  1.3 驾驶证的注销

  有以下十种情况注销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癲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4 驾驶证的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注: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时,可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没有审验驾驶证的,任然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 驾驶人体检

  驾驶人期满换证时应出具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体检证明。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6 驾驶证的累记积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要求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车管所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法规学习,并且参加科目一的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止记满12分的,出现2次或以上的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考科目一、科目三。(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1.6.1 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5)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7)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9)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1.6.2 一次记6分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7)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8)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9)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1.6.3 有哪些情形需要办理降级换证以及会被注销驾驶资格的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5)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未达12分的,实习期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未达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7 机动车管理制度

  机动车管理制度包括机动车分类、机动车管理制度。机动车管理制度分为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制。

  1.7.1 机动车分类和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的分类:机动车分为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其中汽车按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分类,摩托车按轻便、普通分类。根据不同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各种车型还可以细分,如载客汽车又可以分为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营运载客汽车、非营运载客汽车。

  机动车登记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行驶,尚未等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已经领有号牌的机动车,当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或用作抵押以及报废情况时,须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的登记:(1)注册登记(2)转移登记(3)变更登记(4)抵押登记(5)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是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其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2)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能有以下6种情形,否则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4)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注:机动车报废:需要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同时也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进行解体,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8 机动车检验制度

  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保险单,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并且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1.9 机动机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须提供合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标签:登记,驾驶证,驾驶,12,记分,机动车,考试,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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