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086号
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并非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而非该优先权取得的起始日。该优先权的取得并行使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条件。经审查,江建集团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3日,已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即2011年10月18日。江建集团于2013年6月24日退场,双方未竣工验收,江建集团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此时尚未开始计算,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江建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其行使未超过规定期限,与法并无违误。
标签:优先,江建,竣工,受偿权,建设工程,前提,行使 来源: 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5413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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